
香港政府為提升本地營商環境,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適用於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評稅基期)推行利得稅兩級制(兩級稅率課稅)。該制度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稅的實體,並可在符合規定下以較優惠的「利得稅稅率」降低企業(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的整體稅務負擔;惟申索時亦須留意是否涉及關連實體是什麼(同一控制下實體)的限制。
本文將整理利得稅兩級制的計算方式與常見應用重點,並透過例子說明如何套用稅階、如何在報稅表作出選擇,以及在涉及關連實體時如何判斷與處理,協助你更有系統地理解及善用相關安排,以達到合規的稅務寬減效果。
利得稅兩級制(英文:Two-tiered Profits Tax Rates)係香港政府由 2018/19 課稅年度起(即適用於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評稅基期)推出嘅稅率安排,目的係減輕企業,特別係中小企嘅稅務負擔。喺兩級制下,企業嘅首 HKD 2,000,000 應評稅利潤可以按較低稅率徵稅:法團首 200 萬按 8.25%,其後部分按 16.5%;而非法團業務首 200 萬按 7.5%,其後部分按 15%。需要留意嘅係,為避免同一控制下多間公司重複享用首 200 萬嘅低稅率優惠,規例一般只容許同一控制下其中一個「關聯實體」選擇採用兩級制,其餘關聯實體則須按標準稅率計算。
| 應評稅利潤 | 法團(有限公司) | 非法團(獨資/合夥) |
|---|---|---|
| 首 HKD 2,000,000 | 8.25% | 7.5% |
| 其後部分 | 16.5% | 15% |
假設有限公司某年度「應評稅利潤」係 HKD 3,000,000
1. 若無兩級制(假設全數按 16.5%):
稅款 3,000,000 × 16.5% = 495,000
2. 用兩級稅制:
節省:495,000 − 330,000 = 165,000(節省幅度相當明顯)
根據稅務局的指引,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某實體(甲)會被視為另一實體(乙)的有關連實體:
實體可以是以下類型:
關於「關連實體」,一般在以下情況會出現(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另外要留意,喺申索利得稅兩級制嘅較低稅率時,是否屬有關連實體往往係一個關鍵判斷:因為同一控制下嘅關聯實體一般只可以由其中一個實體享用「首 HKD 2,000,000 利潤」嘅較低稅率。因此,企業喺作出稅務安排或報稅前,應先搞清楚自己同其他公司/業務之間是否構成有關連實體,以免選錯實體、影響申索或引起稅務爭議。
重點:只有在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的情況下,該實體選擇兩級稅制才會有效。即是:你不可以同時申索兩間關連實體選擇兩級稅稅制。


假如你屬獨資經營公司,而你想為該業務申索利得稅兩級制稅率,你需要在利得稅報稅表 BIR60 的第5部份第10項 勾選「是」。

如公司在申索利得稅兩級制時存在其他有關連實體(同一控制下實體),一般需於報稅時一併填交補充表格 S1 ─「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的人士」,並在表格內列明相關有關連實體的名稱(及其他要求資料),以符合兩級制就關連實體作出申報/限制的規定。



表格下載:稅務局 – 補充表格 BIRS1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有權享有的利潤 | ||
|---|---|---|
| 業務 | 陳先生 | 陳太太 |
| 法團A | 50% | 50% |
| 法團B | 50% | 50% |
| 合夥業務C | 60% | 40% |
| 獨資業務D | 100% | — |
| 獨資業務E | — | 100% |
| 獨資業務F | — | 100% |
陳先生:
陳太太:
特別留意:
同一人持有 A 公司 50%、B 公司 50% → 一般不會構成「控制性持股」,兩間公司未必會被視為關連實體;在呢個情況下,有機會兩間公司都可以各自選用兩級制(仍需按實際股權、投票權、董事控制等整體事實判斷)。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有權享有的利潤 | ||||
|---|---|---|---|---|
| 業務 | 李先生 | 李太太 | 李先生的 哥哥 |
李先生和 李太太的 兒子 |
| 法團A | 40% | 60% | — | — |
| 法團B | 40% | — | 60% | — |
| 法團C | — | — | 70% | 30% |
| 合夥業務D | 80% | — | 20% | 40% |
| 獨資業務E | 100% | — | — | — |
| 獨資業務F | — | 100% | — | — |
李先生:
李太太:
李先生的哥哥:
李先生和李太太兒子
| 已發行股本/有權行使的表決權 | ||
|---|---|---|
| 業務 | 法團H ** | 黃先生 |
| 法團A | 100% | — |
| 法團B | 60% | 40% |
| 法團C | 50% | 50% |
| 法團D | 30% | 70% |
| 信託T | — | 黃先生為受託人 |
** 黃先生並無擁有法團H任何已發行的股本及表決權。
法團 H:
黃先生:
法團C和法團D並沒有任何有關連實體,它們均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信託T不屬法團D的有關連實體,原因是黃先生僅以受託人的身分行事,他並沒有控制信託T。
一般而言,如果某實體(可透過直接持有,或間接經由一個或多個中間實體持有)符合以下任何一項,便視為控制另一實體:
(a) 持有或控制該另一實體 超過 50% 的已發行股本;
(b) 有權行使或可支配他人行使該另一實體 超過 50% 的表決權;或
(c) 有權享有該另一實體 超過 50% 的資本或利潤分配。
換句話講,只要你喺「股權/投票權/利潤或資本權益」三方面其中一項達到多於一半,一般就會被視為對該實體有控制權。
如果某納稅實體屬於有關連實體群組,一般情況下唔可以同時由每一間實體各自享用兩級稅率優惠。對於未被選用享受兩級稅率嘅該納稅實體,其全部應評稅利潤會按標準利得稅率徵稅,即法團 16.5% 或 非法團業務 15%(視乎實體性質而定)。
不過,如果同一控制下的有關連實體之中,其中一間在某個課稅年度選擇採用兩級稅率,稅務局局長可按該選擇,向該間被選用的實體就其應評稅利潤徵收兩級稅率。
如果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評稅,稅款會把你所有來源的入息(包括薪金、物業入息及非法團業務利潤)合併後按累進稅率計算;一旦合併後把你推到較高稅階,新增利潤就可能以較高邊際稅率徵稅。
相反,採用分類評稅時,各類入息分開計稅,而你亦可在符合規定下提名其中一項非法團業務採用利得稅兩級制稅率計算(例如首 HKD 2,000,000 利潤按 7.5%)。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分類評稅(配合兩級制)可能會比個人入息課稅更有利。建議填報前先分別試算兩種方式,揀稅款較低嗰個。
如果納稅人無合理辯解而在報稅表作出不正確聲明,有機會被處以重罰。稅務局亦可按《稅務條例》在兩級制稅率不適用的情況下,發出補加評稅,要求補繳稅款(並可能附加罰款)。
更多常見問題:稅務局 – 利得税兩級制
總括來說,香港的利得稅稅制以其低稅率和簡單的稅制結構吸引了大量國際企業和投資者。兩級稅制的實施不僅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的稅收壓力,也促進了整體經濟的增長和多樣化。這種稅制設計確保了香済作為全球商業中心的競爭力。
年度獎項
Outstanding Chinese Enterprise of the Year 2023
(一帶一路傑出華人企業)
The Most Valuabble Brand (Asia Pacific) of the Year 2023
(最具價值亞太創業品牌)
Asia’s Most Valuable Services for the Year 2022
(亞太區最有價值服務)
The Most Reputable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Firm for the Year 2022
(最具信譽專業會計公司)
Most Reliabl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Services of the Year 2021
(最可靠會計及企業服務)
HKMOS Awards
(最優秀服務大獎 2021)
Famous Brands Hong Kong
(香港著名品牌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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