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是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產生。條例訂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修訂案目的是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622章) 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根據公司註冊,如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一般情況下,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登記冊並非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公司需要遞交 NR2 表格通知處長成員登記冊的備存地點。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 )。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 7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