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數年,每天都解答不少開公司查詢。其中常見問題就是:其實董事和股東有什麼分別?留意很多人都未攪清兩者分別,本文與大家分享兩者在公司的角色、功能和權責上分別。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擁有人,英文:Shareholders,他們為公司提供資金、技術或資源以換取公司股份。一般而言,公司創辦人都會是公司主要股東,獲取公司主要擁有權。
在開有限公司層面,我們需要決定各股東之間的股份比例、發行股數和金額。除非是特別行業要求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將實際投資金額反映在股本上,一般而言股本都會以$100或$10,000作為總發行股本 (因為容易計數),以這基礎下分配各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而香港對於發行股本上並沒有驗資的要求 (內地公司是有驗資要求)。
很多人對股東和東主字眼常有混淆,嚴格來講,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股東,即是如果大家是開無限公司,同樣是公司擁有人,正確稱呼就叫東主 (獨資經營) 或合夥人 (合夥公司)。
如果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因為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有獨立法人的地位,在一般情況下,該有限公司股東責任只限於繳付該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對應的股本金。舉例說︰如一股東持有A公司價值一萬元的股份,在他完成繳付全部一萬元的股本後,在法律上他沒有責任去清償該公司的債務,同時公司的債權人亦沒有權利向該公司股東追索。這也是在公司法下的「獨立法人」原則的基礎。
但這是否代表股東基於有限公司已任意妄為呢?並不!已有案例曾經發生,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有權力去判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公司所發生的責任,這就是傳說中的「撕破公司面紗 (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這些情況包括: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進行欺詐;以公司作為逃避已存在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的工具;或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為不正當的行為作為掩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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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Director) 是有限公司的法定職務,是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是僱員的角式,負責公司日常運作和策略等事務,由公司股東委任指定人員出任。一般而言,很多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會同時兼任董事職務,而香港公司法要求香港有限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和股東。
董事均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從《公司條例》所有條文的規定。如公司未有遵從條例的規定,董事是可被檢控,一經定罪,被處以失責罰款。所以如果投資者只屬投資性質而非參與公司實質運作,一般來說他們都不會出任公司董事職務,除非他們希望透過出任董事獲取更多權力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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