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勞動市場中,代通知金常作為一種重要的補償金額存在,它在僱員離職時為雇員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保障。然而,很多人對代通知金的計算、與薪俸税的關係以及相關稅務政策可能並不十分了解。為了幫助您更好地理解這一議題,本篇博客將深入剖析代通知金與薪俸税之間的關係,解析税務局對代通知金的評稅政策及其實施。此外,我們還將提供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及例子,以便讓您在面對這些問題時能夠輕鬆應對。無論您是僱員還是僱主,都可以從本篇文章中獲得有用的信息和實用建議。
代通知金是什麼呢?其實就是在終止僱傭合約時,用以取代通知期的費用。代通知金可以僱主支付給僱員,並可以是僱員支付給僱主,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代通知金是否屬於應課稅收入?從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根據終審法院對《税務條例》的裁決,代通知金確切地成為應課税收入。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代通知金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因此需要評定薪俸税。
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為:代通知金 = 每日平均人工 x 通知期日數。
通知期會根據僱傭合內訂明而計算,但不可以低於《僱傭條例》的基本要求。如僱傭合約內沒有訂明,一般就會按《僱傭條例》的規定而計算。
以下是《僱傭條例》對於通知期的基本要求:
時間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試用期首個月 | 無需通知期 | 沒有 |
試用期一個月後 | 按合約標明的通知期,但不可少於7天 | 有 |
並在合約標明通知期 | ||
試用期一個月後 | 不可少於7天 | 有 |
合約內沒有標明通知期 | ||
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 | 按合約標明的通知期,但不可少於7天 | 有 |
並在合約標明通知期 | ||
無試用期或已完成試用期 | 不可少於1個月 | 有 |
合約內沒有標明通知期 |
遣散費是僱員因非本身過失而失去工作的賠償,而代通知金則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由於兩者性質不同,税務待遇亦有所不同。
了解更多遣散費:【遣散費計算】公司裁員你可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嗎?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税務局將對代通知金進行薪俸税評定。此政策適用於根據《僱傭條例》第 7 條規定向僱員支付的代通知
僱主需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税表」(IR56B表格)及「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IR56F表格) 申報所支付的代通知金。
如屬僱員準備離港清稅的情況,僱主則需要在「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IR56G表格)中申報所支付的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於僱主同意支付該款項之承諾已成為無條件的承諾或於僱傭關係終止當日累算,以較早者為準。
僱員為提前離職而向僱主繳付的代通知金,不能作為扣除薪俸税的開支。
對於受外地法律規管的僱傭合約,税務局會研究規管有關受僱工作的外地法律,包括獲得代通知金的權利。如有關款項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則需評定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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