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2022/23課稅年度起設立「住宅租金扣除」,讓沒有物業的租樓人士,可就主要居所的合資格租金申請稅務扣除。惟不少納稅人將此項扣除與「居所貸款利息扣除」混淆,或因租約未打釐印而申請被拒。本文將完整拆解申請資格、計算方法及常見陷阱。
住宅租金扣除 vs 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兩者不可混淆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兩者屬完全不同的稅務寬減,適用對象相反,且只可二擇其一:
| 比較項目 | 住宅租金扣除 | 居所貸款利息扣除 |
|---|---|---|
| 適用對象 | 租樓人士(本人及配偶均不持有住宅物業) | 供樓人士(持有自住物業並支付按揭利息) |
| 扣除內容 | 已繳付的合資格租金 | 已繳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
| 2025/26上限 | HK$100,000(合資格者達HK$120,000) | HK$100,000 |
| 年期限制 | 現時無累計年期上限 | 設有最高扣除年期上限 |
由於申請住宅租金扣除的先決條件是「本人及配偶不得持有任何住宅物業」,故理論上同一納稅人在同一年度不會同時符合兩者的資格。
2025/26課稅年度扣除上限
- 基本扣除上限:HK$100,000
- 「家有初生」額外扣除: 若納稅人與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出生、未滿18歲的子女連續同住不少於6個月,扣除上限可由HK$100,000提高至 HK$120,000(即基本HK$100,000 加額外HK$20,000)
扣除額為該課稅年度內實際支付的合資格租金,或上述上限,以較低者為準。
須特別留意,「扣除額」是用作減少應課稅入息,並非稅務局直接退回同額現金。實際節省的稅款須視乎納稅人的入息、其他免稅額及扣除項目,以及適用稅率而定——以17%最高邊際稅率計算,用盡HK$100,000扣除額,理論上最多節省約HK$17,000稅款。
五項申請條件(缺一不可)
條件一:本人及配偶不持有任何住宅物業 納稅人及其同住配偶在香港境內不得以任何形式持有住宅物業,包括全權實益擁有、聯權擁有、分權擁有,亦包括透過公司持有的住宅物業。
條件二:租住單位須為「主要居所」 所租用的單位必須作為納稅人的主要居所使用。若同時租用兩個單位,只有實際日常居住的一個可申請扣除。
條件三:租約必須已打釐印 租約必須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這是硬性要求。若租約未打釐印,稅務局將不予承認扣除申請。
條件四:須為合資格租賃 須留意,從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取得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租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39(d)條毋須徵收印花稅,故不屬合資格租賃,相關租金不獲扣除。
條件五:須為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 此項扣除適用於須繳納薪俸稅或已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納稅人。
計算方法及實例
情況一:租約不足全年 若課稅年度內(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租約期不足一年,扣除上限須按比例減少,即每月最多可扣除約HK$8,333。
例: 租約只涵蓋10個月,最高扣除額為 HK$8,333 × 10 = 約HK$83,333
情況二:夫婦分別申索 夫婦二人可協議分別申索,惟兩人合計不得超過該年度的扣除上限。
例: 夫婦於2025/26年度合共繳付租金HK$150,000,各自在報稅表申索HK$75,000。在首先向丈夫作出的評稅中,他獲扣除HK$75,000;其後向妻子作出評稅時,由於合計不可超過上限HK$100,000,妻子只可再獲扣除 HK$100,000 − HK$75,000 = HK$25,000。
情況三:中途轉租 若一年內曾經轉租,而兩份租約時間有重疊,只可選擇其中一個單位申索,須視乎哪個屬主要居所。
例: 張先生於2025年4至6月按租賃一居住(月租HK$7,000),其後搬回父母家;2025年10月起按租賃二居住(月租HK$9,000)。該年度可計算的租金總額為 HK$7,000 × 3個月 + HK$9,000 × 6個月 = HK$75,000(低於上限,故按實際繳付金額扣除)。
情況四:分租部分單位予他人 若納稅人將單位部分分租予分租客並收取分租收入,就該部分繳付的租金一般不可全數申索扣除,須按實際自用比例計算,具體應參照稅務局的相關指引。
常見陷阱
陷阱一:租約未打釐印 這是申請被拒最常見的原因。租約一般須在簽署後30日內打釐印,若逾期補辦,業主及租客均有可能被徵收相當於印花稅2至10倍的罰款。惟即使逾期,補回釐印後仍可計算扣除,故發現遺漏應盡快補辦。
陷阱二:以為擁有物業但已出租就符合資格 不符合。條件是本人及配偶不得持有任何住宅物業,不論該物業是自住、出租或空置,亦不論持有形式。
陷阱三:買樓過渡期的計算 若納稅人於年度中途購入物業,須留意扣除只計算至實際成為該物業合法及實益擁有人之前的期間。稅務局曾就此提供示例:某納稅人於2025年4月1日簽訂買賣協議,2025年7月1日完成交易,則只可就202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繳付的租金申索扣除,其後期間的租金不獲扣除。
需要保留哪些文件?
雖然填報時毋須連同報稅表一併遞交,惟稅務局可能事後抽查,建議保留:
- 已打釐印的租約正本或副本
- 租金收據或銀行過數紀錄
- 業主資料及物業地址證明
- 如申索「家有初生」額外扣除,須備妥子女出生證明及同住證明
常見問題
Q:公屋租金可否申請住宅租金扣除? 不可以。從香港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取得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租賃,因根據《印花稅條例》第39(d)條毋須徵收印花稅,不屬合資格租賃,相關租金不獲扣除。
Q:租約未打釐印,是否已無法申請? 仍可補救。租客可補辦釐印手續後計算扣除,惟業主及租客均有可能因逾期打釐印而被徵收2至10倍稅項罰款,建議盡快處理。
Q:連同車位一併租用,車位租金可否計入? 若車位與住宅單位一同租用、包含在同一份已打釐印的租約內,並作為主要居所的配套,其租金開支一般可與住宅租金合併計算扣除。
Q:住宅租金扣除與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可否同時申索? 一般不可以。申請住宅租金扣除的先決條件是本人及配偶不持有任何住宅物業,而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則以持有自住物業為前提,兩者的資格條件互相排斥。
Q:與家人合租,應如何申索? 合租人如各自為合資格租賃的訂約方並實際繳付租金,一般可按各自繳付的份額分別申索,惟合計不得超過該年度的扣除上限;具體計算方式建議參照稅務局就合租情況提供的示例,或諮詢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