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董事時常會發生。在香港,法例規定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1名董事,而董事必須是合資格人士。董事在公司營運上扮演著重要角色,當公司股權有變動甚至公司轉讓時,很多時間都會牽涉轉公司董事,本篇與大家分享有限公司轉董事程序的知識,不論是大小公司老闆都要密切留意!
根據香港 公司條例 (Cap. 622),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委任一位自然人出任公司董事職務。假如公司只有一位董事,該名董事不可同時出任公司秘書職務。
而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須有至少2名董事。除非公司章程有另明,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並沒有限制。
公司條例有規定,除非某人在獲委任為公司董事時,已年滿 18 歲,否則該人不得獲委任為董事。
對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均可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但正如前文所講,香港有限公司至少要有一位自然人董事。公司董事並沒有國藉限制,即是非香港居民都可擔任公司董事職務。
而擔保有限公司並不接受法人團體擔任董事,所有董事皆須是自然人。
除非公司章程有條款限制,香港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或公司現任董事的決定任命董事。 公司須在委任董事後 15 日內遞交 ND2A 表格通知 公司註冊處。
公司條例有訂明,公司的董事可隨時辭去董事職位,但如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或與該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另有規定,則屬例外。如果董事辭職,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第 645(4) 節的要求,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辭職通知 (ND2A)。
如果該名辭任的董事認為公司不會遞交通知到公司註冊處,該名辭任的董事必須向公司註冊處遞交通知書 (ND4)。通知書內須述明:
如有董事委任或辭任,除了遞交申報表格到公司註冊處,大家不要忘記周時間更新公司名冊紀錄,保持紀錄冊內資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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