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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報稅】從事「網上生意」是否應該在港報稅?

【網店報稅】從事「網上生意」是否應該在港報稅?

網店報稅

電子商務 (網店) 越來越普及,大形網購平台和社群媒體崛起 (例如: facebook、amazon、ebay、shopee等),不少人透過線上輕鬆將產品和服務賣到世界各地。本文分享香港稅務局對於電子商務徵稅準則,讓經營電子商務既你,早有預算,早有準備。

地域來源 

近年,許多商家打算在香港成立公司來經營自己的電子商務,以節省稅款。香港採用地域來源的稅收原則。在香港,只有在香港來源的利潤才應課稅。來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就算以香港公司名義經營,都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

因此,如果您的電子商務收益來源並不在香港,香港稅務局則不會收取任何利得稅。純粹單單是成立香港公司和伺服器在香港都不是應繳利得稅的條件。

DIPN 39 稅務局指引

我們稅務局發佈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唯一指南是10年前發布的DIPN 39。

DIPN 39僅用於提供信息和指導。它沒有約束力,不會影響一個人對專員,審查委員會或法院的異議或上訴權。

DIPN 39表示,《稅務條例》應以與傳統業務形式相同的基礎適用於電子商務。重點關注香港的廣泛稅收原則:

1)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

在確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是否在香港進行貿易或業務時,應考慮所有事實,例如:貨物存放地點,提供服務地點,付款位置,購貨和銷售位置,銀行帳戶等。

– 如果在香港存在伺務器,即使它能夠簽訂合同,處理付款或安排實物/數位商品的交付,而沒有在香港進行實體活動,則通常不能滿足於“在香港開展業務” ”的條件。

2)利潤來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

需要確定產生相關利潤的實際業務營運地點,實體業務運作的地點通常比伺務器的地點重要

Adam-Ho-A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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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須由香港執業會計師進行審計。 而稅務局要求有限公司依照經核數的財務報表,連同利得稅計算表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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