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 (網店) 越來越普及,大形網購平台和社群媒體崛起 (例如: facebook、amazon、ebay、shopee等),不少人透過線上輕鬆將產品和服務賣到世界各地。本文分享香港稅務局對於電子商務徵稅準則,讓經營電子商務既你,早有預算,早有準備。
近年,許多商家打算在香港成立公司來經營自己的電子商務,以節省稅款。香港採用地域來源的稅收原則。在香港,只有在香港來源的利潤才應課稅。來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就算以香港公司名義經營,都無需繳納香港利得稅。
因此,如果您的電子商務收益來源並不在香港,香港稅務局則不會收取任何利得稅。純粹單單是成立香港公司和伺服器在香港都不是應繳利得稅的條件。
我們稅務局發佈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唯一指南是10年前發布的DIPN 39。
DIPN 39僅用於提供信息和指導。它沒有約束力,不會影響一個人對專員,審查委員會或法院的異議或上訴權。
DIPN 39表示,《稅務條例》應以與傳統業務形式相同的基礎適用於電子商務。重點關注香港的廣泛稅收原則:
在確定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是否在香港進行貿易或業務時,應考慮所有事實,例如:貨物存放地點,提供服務地點,付款位置,購貨和銷售位置,銀行帳戶等。
– 如果在香港存在伺務器,即使它能夠簽訂合同,處理付款或安排實物/數位商品的交付,而沒有在香港進行實體活動,則通常不能滿足於“在香港開展業務” ”的條件。
需要確定產生相關利潤的實際業務營運地點,實體業務運作的地點通常比伺務器的地點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