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稅務條例》(第112章)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方面,新設一項有關《自願醫保扣稅》方案。納稅人為其本人或指明親屬購買自願醫保計劃下的認可產品,即可申請稅務扣除。本文分享詳細報務扣除計算。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是自願醫保下認可的產品保單持有人,將可就支付購買的保費申請自願醫保扣稅,申索的自願醫保扣稅為每個課稅年度每名受保人的最高保費扣除額,上限為8,000港元,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款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 ($8000)。納稅人可申請的指明親屬數目不設上限。受保人應為納稅人或任何指明親屬,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姐妹。
可扣除的款額須為已繳付合資格保費並扣減已退還保費的淨額;如保費是在容許扣除後方獲退還,納稅人須在保費退還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儘管作出補加評稅有時限,評稅主任仍可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對納稅人作出補加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