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扣稅可以嗎?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你可申請從應課薪俸税入息實額、利得税應評税利潤或個人入息課税入息總額中扣除捐贈給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捐款。本文介紹此種扣除條件、上限和計算。
你可申請扣除捐贈給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所規定而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現金捐款。你亦可申請扣除配偶所捐贈但未申請扣除的認可捐款。
並非所有捐贈給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的款項都可申索扣減,以下為不能扣減的例子:
申請扣除認可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而扣除額不得超過你在該年度的入息減去可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税額後或應評税利潤的35%。假如你有超過一項的入息來源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接受評税,而你的認可慈善捐款總額未能在其中一税項下(例如利得税)獲得扣除,餘數可於個人入息課税下申索扣除。
如要申請扣除,你可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內填寫該年度內已支付的捐款總額。已在配偶報税表內申請扣除的捐款不可再申請扣除。
提交報税表時,你無須提交證明文件。但認可捐款的扣除,須要有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或政府發出的收據,你須保留有關收據和紀錄為期6年 (由有關課税年度完結起計),以便税務局日後抽查時可呈交查驗。
資料來源:政府一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