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課稅年度又快到了,過去一年你有準備交稅嗎?明白香港人生活急速,有時間可能太忙碌忘記繳付稅款,今篇與大家遲交稅後果,當你知道後果時,你就不會忘記了!
根據《税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納稅人須按評税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評稅單上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就算納稅人打算申請反對評稅,如繳稅日期過後還未繳稅,都會被視作拖欠税款。
如在評税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税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處理。評税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税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税,税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不依時繳稅罰款
如納稅人在稅務局發出追收稅款限期前仍未繳稅,稅觔局會向第三方發出追收税款通知書追收税款,第三方包括納税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顧客等。
如納税人仍未全部清繳税款及附加費,税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税款通知書。
任何人接獲追收税款通知書,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税款的納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税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税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税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若該第三者屬僱主身分的話,僱主在扣除僱員工資時,須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第32(3) 條規定,即僱主在該個工資期中總共可扣除的工資總額(包括其他各項扣除),除於某些指定情況外,不得超過僱員在該期間所得工資的一半。有關《僱傭條例》的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網頁 。
税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税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税。拖欠税款的納税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税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税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税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税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税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若納税人沒有繳付税款而意圖離開香港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税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税人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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