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制度是其稅收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個體系以其簡明、公平的特點而聞名。薪俸稅的徵收原則是根據「地域來源」,即只對在香港地區產生的收入徵稅。本文將深入探討這種徵稅原則的具體細節,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應對香港的薪俸稅制度。
香港的薪俸稅是按地域來源徵稅,任何於香港產生或來源香港的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薪俸稅是按照個別人士在香港從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得到的入息已課稅。應課稅入息包括了薪金、工資、董事酬金等,均需課繳薪俸稅。
至於如何決定入息收益是否來源自香港,我們首先要釐定相關入息是否來自「香港受僱工作」。
如果任何人士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受僱,則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酬金需要繳納薪俸稅。
任何人士如果在訪港期間提供服務,而於課稅年度內訪港時間合共不多於60天,該名人士則被視為在海外提供服務,而不需要繳納香港薪俸稅。不過,稅務局在判定是否將收入視為海外收入時,亦會考慮該名人士在港有沒有擁有任何形式的永久居所,確保他只是純粹「訪客」身份。
就60天規定的應用來說,任何到訪香港目的的日數都會考慮在內,而不單單只計算執行職務的日數。即是說,如果某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訪港80天,當中執行職務的日數只有20天,他也不會獲轄免繳納薪俸稅。
一般而言,如果納稅人是在香港受僱,無論他是在什麼地方提供服務和工作,所得的薪酬都需要納薪俸稅。
但假如納稅人的服務全是香港以外地方提供,即使他是香港受僱,所得的薪酬可申請豁免 (《稅務條例》第8(1A)(b)(ii))。
一般來說,六十天的規定 (60-Day Rule) 並不適用於在香港受僱的工作,因即使納稅人在港逗留時間可能小於60天,但稅務局亦可能因為納稅人在港亦有常駐地點等考慮因素而需繳納薪俸稅。
就香港薪俸稅而言,從職位或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在確定入息來源方面均有所不同,董事是常見職位其中之一。
在過去法庭案例可以看到,董事職位是設於公司執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權的地方,而董事職務亦被普遍視作在該處執行。
在香港,考慮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點時,一般包括考慮公司經營業務的所有情況,包括以下幾點:
值得留意,一間公司的董事亦同時為該公司的僱員,董事的職務在該公司的章程內有明文規定,而僱員的職務,則由僱主不時擬定和安排,所以在稅務規劃時,將作為董事職位和僱員工作所得的薪酬分開是十分重要。
假如你經常到不同國家或地區工作,當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同時對其居民所賺取的全球收入徵收稅款時,便可能會產生雙重徵稅。為了避免雙重徵稅,香港已跟多個國家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並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所以除了《稅務條例》第16(1) 條的一般扣稅條款外,就同一筆收入在外地繳納的稅款在若干情況下一般都可獲扣除。
稅務局:已簽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的協定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更詳盡的條文,可瀏覽稅務局網站了解更多:
https://www.ird.gov.hk/chi/tax/dta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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