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經營有限公司時,公司做出任何正式決定——無論是日常營運抑或重大結構改動——都需要透過「決議」來合法落實。而在實際操作中,「董事決議」與「股東決議」是最常見的兩類決策方式。兩者在授權層級、適用場合及法律程序上有所不同,若處理不當,可能導致決議無效或違反《公司條例》(Cap. 622)。
此外,股東決議又進一步分為普通決議(Ordinary Resolution)與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更牽涉不同的通過門檻與通知要求。本篇文章將全面分析這些決議的法律依據、程序差異及實務應用,讓你掌握香港公司治理的核心運作。
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營運的決策機構,根據《公司條例》第465條,董事可以透過會議或書面決議的形式,行使公司章程所賦予的權力。

股東作出的決議代表公司的最高權力層級,對公司整體架構與重大事務具有決定性影響。部分重大事項,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更改公司名稱、或進行公司自願清盤,往往只能透過股東表決通過方可實行。
在香港公司法制度下,股東決議主要分為兩種:
兩者各有不同的通過門檻與適用情境,企業在日常營運與公司治理中,需要依據不同事項選擇適當的決議方式,確保合法合規執行
根據《公司條例》第558條,普通決議指由出席會議並投下超過50%贊成票的股東所通過的決議,適用於大多數公司日常營運事項。
在普通決議中,投票權一般由持股者依其所持股份比例行使,僅限於擁有「投票權」的股份持有人參與表決。一股通常代表一票,股東按其持股數進行投票。
常見普通決議事項包括:
普通決議通知期: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須最少提前14日發出會議通知(根據《公司條例》第571條)。
根據第564條規定,特別決議需不少於75%投票股東贊成,並且必須在會議通知中清楚指明將討論特別決議內容。
常見用途:
特別決議通知期:通知期不少於21日,且需特別註明為「特別決議」。
香港公司法允許私營公司可透過書面決議替代召開會議。普通或特別決議皆可透過成員書面簽署通過,但須遵守第549至562條的規定,包括文件發出形式、同意時間限制及記錄保存等要求。
| 類型 | 通過門檻 | 通知期 | 適用事項 |
| 董事決議 | 多數董事同意 | 按公司章程 | 日常營運、行政安排 |
| 股東普通股東決議 | 出席及投票中 > 50% 贊成 | 不少於14日 | 選任核數師、董事、派息等 |
| 股東特別股東決議 | 出席及投票中 ≥ 75% 贊成 | 不少於21日 | 修改章程、清盤等重大事項 |
無論是董事還是股東,作為公司治理架構的重要一環,其決議都需要清晰、合規與有紀錄地進行。在香港法例下,不同類型的決議有着清晰的法律條文及正式程序。作為公司管理人、董事或秘書,了解每類決議的用途和通過標準,可確保公司營運合法、決策有效,亦避免因程序錯誤而導致決議無效或觸法。
在實務操作上,預先查閱公司章程條款(Articles of Association)和⾃身是否符合《公司條例》要求通知期及投票比例,將有助你正確處理公司大小決策,保障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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