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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程序】公司清盤和公司註銷有咩分別? | 有限公司清盤程序一覽

清盤程序

在疫情打擊下,很多公司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面臨被清盤危機。在政府追租令結束後,頻頻出現公司突然結業消息,其中擁十多間分店知名餅店Crostin就是其中例子。有限公司清盤 (Winding Up) 程序相比公司註銷 (Degistration) 程序複雜,本文與大家簡介公司清盤種類和程序,讓大家對公司清盤有初步認識。

公司清盤和公司註銷有咩分別?

在了解清盤程序前,我們先攪清公司註銷和清盤分別。公司註銷和清盤都只合適用於有限公司,公司註銷相對公司清盤程序簡單得多,成本亦相對低 (政府費只需港幣270+420=690),但公司如欲申請公司註銷,必需滿足以下條件:

  • 全體股東同意;
  • 該公司已沒有任何運作或經營業務超過3個月;
  • 公司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公司已完稅,並獲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及
  • 公司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如果公司有一定規模,生意突發下滑,要處理債務相對會多,資產變賣亦需要較長時間,一般都難以滿足以上條件,所以當經濟轉差時,我們常聽到某某集團被「清盤」等新聞。

清盤程序種類

根據現時法例,公司清盤是由公司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所規管。清盤形式大致分兩種: (1) 自願性清盤 和 (2) 強制性清盤。提一提大家,清盤及破產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概念,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申請清盤。至於無限公司或合夥公司因債務問題而資不抵債,解決方法就是申請破產。

自願性清盤

自願性清盤主要用於在公司有償債能力時,由股東或債權人提出,我們稱為「股東自願性清盤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和「債權人自願性清盤 (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但要留意,自動清盤一旦開始,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任何股份轉讓及公司股東身份之變動均告無效。

相對股東自願性清盤,債權人自願性清盤程序相對複雜,成本亦相對高。一般債權人自願性清盤出現於公司資不抵債情況居多。

強制性清盤

強制清盤用於公司資不抵債,無力償債或負債過多,而公司又拒絕進行自願性清盤,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後,法院便會判決公司進行強制清盤。

法院可基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列的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較常見的情況為:

  •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
  •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或
  •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自願性清盤程序

(股東自願性清盤)
  1. 公司董事局召開董事局會議通過「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Form NW1)」和決議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自願性清盤。
  2. 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將「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Form NW1)」遞交到公司註冊署。
  3. 依照公司章程既定要求,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給予股東 (至少給予14天通知期)。
  4. 在股東大會中投票決議通過自願性清盤並委託清盤人 (Liquidator)。
  5. 由股東決議日期計起,15天內將股東書面決議書遞交到公司註冊署。
  6. 由股東決議日期計起,21天內遞交「委任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通知書 (Form NW3)」到公司註冊署。
  7. 由股東決議日期計起,1個月內遞交 「商業登記通知結束業務 (Form IRC3113)」 到稅務局。
  8. 由股東決議日期計起,14天內將股東書面決議書刊登到政府憲報。
  9. 由股東決議日期計起,21天內將委任清盤人決議刊登到政府憲報。
  10. 由股東決議日期後,將債權人通知書刊登到政府憲報,法例並沒有訂明遞交期限,但一般都會於股東決議1個月內刊登。
  11. 清盤人變賣資產,處理完一般開支後(律師費、訟費、破產管理署及法庭費用等),剩餘資產將會順序分發至優先債權人、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的申索,然後是無抵押債權利息,最後才按股東權益發還資產。
  12. 清盤人需備存清盤報告 (Final statement of winding up (資產變賣、債務償還,剩餘資產分配的紀錄)),召開最終股東大會佈告
  13. 清盤人須於最後股東大會決議1個星期後,將決議和清盤報告 (Final statement of winding up) 遞交到公司註冊署。
  14. 清盤人須於停任後15天內,遞交 「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停任通知書 (Form NW5」到公司註冊署並於21天內刊登到政府憲報。
  15. 由遞交清盤報告 (Final statement of winding up) 和最後股東大會決議計起3個月,公司註冊署會正式解散公司。

強制性清盤程序

  1. 申請人向有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2. 申請人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書 
  3. 法庭聆訊,頒布清盤令,委任臨時清盤人
  4. 債權人使用表格 63A 向臨時清盤人遞交債權證明書
  5. 所有債權人(即 「債主」)和其他有關人士進行會議
  6. 委任清盤人
  7. 變賣公司資產及將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8. 解除清盤人之職務
  9. 解散公司

資料來源:社區法網
了解更多公司強制清盤:破產管理署

Adam-Ho-A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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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ne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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